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29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五章 實地審查 第2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實地審查發現有提供醫療服務不當或違規者,保險人應輔導其改善,並依相關規定加強審查、核減費用、依檔案分析不予支付或視需要移送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