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28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五章 實地審查 第28條 保險人於實地審查結束後,應將審查結果製成審查紀錄,並通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