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費用,有第三條第二項情事須補件更正者,其六十日核付期限,自資料補正送達日起算。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三…
- 第12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點數按季結算,其每點支付金額以當季結束後第三個月月底前核定之當季及前未核定季別之醫療費用點…
- 第13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有停止特約、終止特約之情事時,保險人得自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核未結算之金額保留一成款項,俟每點支付金額…
- 第14條本辦法第六條及第十條所稱預估點值,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點數:依受理當月送核及補報之申請點數計算,加計預估核減率。二、跨區…
- 第15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對其最近申報月份之費用,停止暫付:一、經保險人通知應提供之病歷或診療相關證明…
- 第16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於應扣減及應核扣金額之範圍內,停止醫療費用之暫付及核付:一、停止特約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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