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對其最近申報月份之費用,停止暫付:
一、經保險人通知應提供之病歷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自文到日起十四日內(不含例假日)未完整提供者。
二、已暫付之門診醫療費用申報資料填寫不完整或錯誤之件數達該月份案件百分之三者。
三、已暫付之住院醫療費用申報資料填寫不完整或錯誤之件數達該月份案件百分之十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15條
第15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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