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4條 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醫療服務審查業務,涉及公權力行使時,應由保險人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