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47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五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管理 第47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受停約或終止特約,其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於停約期間或終止特約之日起一年內,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事服務費用,不予支付。前項受不予支付處分之醫事人員,其所受之處分視為受停約或終止特約之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