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二章 特約之申請及審核 第3條 符合附表所定,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於向保險人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時,應檢具該附表所定相關文件。保險人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應通知申請人。聯合診所以外之基層醫療單位,其負責醫師具有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僅得依其執業執照登記之類別,申請特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