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第6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6條 申請人之經濟狀況於認定之日起一年後仍未改善者,應依本標準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