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11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1條 依前條確認結果,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須向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者,第三人應於接獲前條正式確認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責任保險人應於符合理賠要件之文件備齊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