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10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0條 保險人對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應於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其是否求償,作成正式確認,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受害人與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