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9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9條 申請人申貸之款項應依約定逐期償還,屆期未為清償者,視為全部貸款到期,保險人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申請人請求償還,並依請求時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逾期未償還款之百分之五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