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4條 本基金提供申貸之項目如下:一、未依本法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之保險費。二、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而尚未繳納部分(以下簡稱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申請之貸款未屆分期還款之始期或逾期未清償者,不得再辦理申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