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4條 於矯正機關內提供收容對象保險醫療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矯正機關設醫事服務機構,並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二、由經保險人同意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門診醫療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