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7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三章 附則 第27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