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6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三章 附則 第26條 審定書應分別送達申請人及保險人;必要時,並副知相關機關或單位。保險人對於爭審會所為審定,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執行。爭審會審定撤銷之案件,保險人因申請人所附文件未齊而須補正者,自補正通知日起,至補正完成日止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執行期間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