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2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二章 審議程序 › 第三節 醫療費用案件 第22條 保險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複核通知文件未附記事實及理由者,其事實及理由。二、對申請人所主張各項爭點之意見。三、據以作成複核通知之證據資料。前項保險人複核通知文件之作成,如為實地審查、檔案分析、立意或隨機抽樣審查之案件,應載明審查、分析及抽樣方式,並檢附相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