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條保險人每年應公告之事項如下: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三類保險對象適用之投保金額。二、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平均保險費。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之眷屬人數。四、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