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母法 第四章 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支付 第6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保險對象門診應自行負擔金額,得依各級醫療院、所前一年平均門診分項費用,於同條第一項所定比率內分別訂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