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母法 第三章 保險財務及保險費之計繳 第56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應自行計算後填具繳款書,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如有溢、短繳時,保險人得自依法應繳或已繳之保險費中逕予互為抵扣。投保單位未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足額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保險人得依查得之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