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5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如下:一、政府為投保單位時,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十…
- 第46條下列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應配合投保金額分級表等級金額,依下列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一、無給職公職人員:(一)直轄市議會議員、…
- 第47條(刪除)
- 第48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應徵收之利息,依欠費期間每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
- 第49條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保險費,由保險人繕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次月底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或…
- 第50條各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應負擔或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核計,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送請各…
- 第51條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全民健康保險」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轉帳或代收方式繳納保險費。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
- 第52條保險費及滯納金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及政府補助金額尾數均為五角時,以政府補助金額進位…
- 第53條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扣繳或收繳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負擔之保險費時,應於被保險人之薪資單(袋)註明或…
- 第54條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因故不及於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扣、收繳保險費時,應先行墊繳。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
- 第55條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之所得合計額。
- 第56條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應自行計算後填具繳款書,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如有溢、短繳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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