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
- 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二、眷屬:(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
- 第3條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
- 第5條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一、保險費率之審議。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 第6條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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