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3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第34條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