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