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第8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8條 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下列期間,不予計入前項處理期限:一、所附證件不齊,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自通知補件之日起至補件送達之日止。二、基於審核需要,經保險人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病歷者:自通知調閱之日起至病歷送達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