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