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18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18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業務,由本署之製藥工廠為之。本署得就前項之業務,委託民間製藥公司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