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17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17條 北、中、南區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之輸入查驗、檢驗與報驗發證業務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流通稽查與流通檢驗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食品藥物化粧品稽查與檢驗業務之溝通及協調。四、食品業者查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五、其他有關區管理中心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