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第3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醫院未置秘書時,前項權責由副院長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