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第5條 法規: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5條 農藥標準規格檢驗不合格者,申請人得於收受檢驗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不合格部分以原樣品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驗,應繳納檢驗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