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4條 農藥標示所用文字,除農藥普通名稱得中英文並列外,應以中文為限。但下列記載事項得使用外文:一、化學成分名稱。二、生物製劑學名。三、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四、依法註冊之商標、標章或廠牌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