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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條為保護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防除有害生物,防止農藥危害,加強農藥管理,健全農藥產業發展,並增進農產品安全,特制定本法。
-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全國性農藥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二、全國性農藥管理法規之制(訂)定…
- 第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轄內農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二、農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農藥管…
- 第5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藥:指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二、成品農藥:指下列各目之藥品或生物製劑:(一)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
- 第7條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二、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
- 第8條本法所稱劣農藥,指經核准登記之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有效成分之含量與標準規格不符。二、超過有效期間。三、第一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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