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 第54條 法規:農藥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54條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曾依本法處以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依前項規定廢止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者,主管機關對於其申請,應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