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 第42條 法規:農藥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取締及獎勵 第42條 查獲涉嫌之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廠商不得拒絕。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鑑定及處理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但為檢驗之必要,須延長其鑑定及處理期間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及期間,以書面通知廠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