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 第34條 法規:農藥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販賣及使用 第34條 代噴農藥之業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前項業者,應置經農藥使用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實施代噴業務;其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