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 第23條 法規:農藥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製造、輸入及輸出 第23條 成品農藥分裝之委託,委託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受委託人以具備同一劑型設備之農藥工廠為限。前項委託終止或解除時,應由委託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核准。依第一項及前項核准或廢止核准之農藥,應辦理農藥標示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