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農藥生產業者應設符合農藥工廠設廠標準之工廠,並依有關法規辦理工廠登記。前項工廠設廠之廠房、倉庫、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污染…
- 第22條農藥生產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加工成品農藥。前項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第23條成品農藥分裝之委託,委託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受委託人以具備同一劑型設備之農藥工廠為限。前項委託終止或解…
- 第24條農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一、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之用。二、輸入後進行…
- 第25條農藥原體限由農藥生產業者申請輸入。經核准輸入之農藥原體,限於自用,不得轉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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