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16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於其農藥管理人員任職或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其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