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第6-1條 法規: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6-1條 以無人飛行載具施藥作業應由代噴農藥之業者為之。前項無人飛行載具及其操作人員應符合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且操作人員須取得空中施作(無人飛行載具)類別之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始得作業。第一項施藥作業之飛行高度不得超過植冠上方四公尺,施藥後三日內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台填報施藥紀錄,並上傳飛行軌跡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