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法規: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4條 各種劑型成品農藥加工、分裝及農藥原體製造應有適當具量產規模之生產設備及生產管理制度,並應視生產過程之實際需要設安全設施、監測控制記錄系統或有效緊急處理設備。生產微生物製劑農藥之作業場所有擴散污染之虞者,應具備滅菌消毒設備及獨立空調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