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之補償,於清除、銷燬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清除、銷燬紀錄、評價記錄及補償費金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