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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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條為防治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並制止其蔓延,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植物:指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有用真菌類等之本體與其可供繁殖或栽培之部分。二、植物產品:指籽仁…
- 第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置植物防疫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置植物防疫、檢疫人員,…
- 第5條植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植物栽培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或車、船、航空器,對植物、植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
- 第6條植物防疫或檢疫人員施行防治措施時,有關機關人員應予協助配合。
- 第7條植物防疫人員及檢疫人員,依本法執行職務,不得逾越職權,侵害他人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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