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3條 申請自未經核定之國家輸入梨接穗時,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植物檢疫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定後始得辦理輸入。一、供穗梨樹品種、園藝性狀、產區分布、地理位置及氣候情形。二、供穗地區梨樹疫病害蟲種類、發生狀況及防治情形。三、供穗國家植物防檢疫機關對梨產區疫病害蟲防治體系及其防檢疫措施運作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