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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動植物防檢疫目
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第6條
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
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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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執行沒入之處理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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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主管機關沒入之禁用農藥、偽農藥,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由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銷毀。
第3條
經主管機關沒入之劣農藥、器械、原料及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由查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處理:…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器械、原料及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物品之沒入,應拍照存證後予以封存,並製作封…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執行沒入之處理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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