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3條 經主管機關沒入之劣農藥、器械、原料及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由查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有利用價值者,由查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拍賣、變賣或無償發交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利用。二、無利用價值者,依前條規定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