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5條 法規: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5條 獸醫師執業執照更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更新日期前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獸醫師管理系統(下稱管理系統)逕行變更執業執照更新日期。二、更新日期前未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由管理系統於更新日期屆至前三十日內通知獸醫師應於更新日期前完成繼續教育,屆期未完成者,原領執業執照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