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第9-1條 法規: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9-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受理尚未處理終結之案件,查緝機關人員,依修正後之規定不得核發獎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