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檢疫物而緝獲者,每一檢舉案件,依緝獲物價值比率發給獎金額度如附表。
同時符合其他法令得領取獎金者,擇一領取。
發給獎金時,由受理檢舉機關通知檢舉人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申請核發,經審查合於本辦法規定後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發給檢舉人獎金二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其餘獎金。
發給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
二、經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為緩起訴處分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發給檢舉人二分之一獎金。
同一案件,檢舉人有數人時,獎金平均分配;其有先後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無法分別先後者,平均發給。
第一項緝獲物價值以海關核定完稅之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