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檢疫物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檢疫物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及植物檢疫機關(以下簡稱受理檢舉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受理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檢疫物案件。前項受理檢舉機關受理檢舉案件時,應立即通知當地海關、司法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