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及植物檢疫機關(以下簡稱受理檢舉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受理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檢疫物案件。
前項受理檢舉機關受理檢舉案件時,應立即通知當地海關、司法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