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7條 本辦法之抽樣檢驗,應由動物防疫機關抽樣、封裝後,自行或交由申請人送驗,或由申請人另委託獸醫師於動物防疫機關之監督下抽樣,並由動物防疫機關封裝後,自行或交由申請人送驗。依前項交由申請人送驗者,其保存及寄送方式,應遵照動物防疫機關之指示為之,並於抽樣當日或次日寄出。檢驗完成後,檢驗機構應將檢驗報告正本交由動物防疫機關轉送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